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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励办法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 2005-4-9 16:51:16 【字体:小 大】

二○○五年三月修订)

 

为吸引优秀学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进一步优化我校新生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我校(国标代码:10394)正式录取的全体本科新生。

二、评定等级、名额及金额:

设立一等、二等、三等优秀新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等、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名额分别为20名、30名,三等优秀新生奖学金根据招生情况评定;一等、二等、三等优秀新生奖学金奖金额度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

三、评定条件:

(一)思想政治道德表现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均可申请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1.文、理科高考成绩分别高出所在省份当年重点分数线50分以上(含50分、按原始分计算)且成绩在我校当年录取的新生中排名前3%;

2.术科专业成绩在92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当年录取的新生中排名前2%;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

(二)思想政治道德表现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均可申请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1.符合一等奖评定条件;

2.文、理科高考成绩分别高出所在省份当年重点分数线30分以上(含30分、按原始分计算)且成绩在我校当年录取的新生中排名前5%;

3.术科专业成绩在90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当年录取的新生中排名前5%;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省赛区二等奖。

(三)思想政治道德表现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均可申请三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1.符合一、二等奖评定条件;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或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音乐类专业新生不计);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体育类专业新生不计);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体育类专业新生不计)。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体育类专业新生不计)。

四、其他待遇:

1.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入选学校优秀新生档案库。学校将对获奖者在学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跟踪管理,获奖者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2.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期间各学年综合考评若均名列其所在专业前10%,在有关政策的许可下,学校将优先推荐其免试保送攻读本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3.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图书借阅、资料查询方面享有与我校本科毕业班学生同等待遇。

五、评定程序:

1.新生报到后,招生办公室根据评定条件和新生报到情况,结合学生电子档案的有关材料向各学院提出建议名单;

2.新生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各学院统一组织上报;

3.各学院在本学院内对符合评定条件的新生名单进行公示;

4.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优秀新生档案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建立,相关学院负责对优秀新生进行跟踪管理。

5.优秀新生相关优惠政策由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图书馆等相关单位落实。

6.优秀新生评定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给优秀新生培养中学寄发喜报。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励办法》(闽师招[2004]3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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